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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苏州张家港一级建造师培训学校 一级建造师培训
建造师考前培训 培训对象: (1)计划参加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的广大社会考生。 (2)需要二级建造师从业,因工作原因学习时间受到一定限制的考生,学习积极性较弱者; (3)理论基础良好,但缺乏考试经验和应试技巧的学员; (4)多年不涉猎理论基础,考试信心欠缺,对建筑资格考试不了解、题型特点不清楚、缺乏应试技巧者。 课程内容: 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造师管理法规;宪法与民法;物权法;招投标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合同法: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转让、变更与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担保,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处理;证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 2、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施工成本控制;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工程职业建康、安全与环保管理;施工合同管理;施工信息管理。 3、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技术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实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有关法规;建筑工程标准。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冲刺考点:工程建设标准分类(8月22日) 一级建造师网发布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冲刺考点:工程建设标准分类(8月22日),更多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冲刺考点相关信息请访问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导语】一级建造师备考目前已进入冲刺阶段。在这一阶段,考生们要把握各科重要知识点,有的放矢地进行复习。无忧考网为大家分享了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冲刺考点:工程建设标准分类(8月22日),希望您能顺利通过考试。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标准分为**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査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标准实施后5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对与**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